安顺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修订)

作者:时间:2025-09-15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使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人社部发〔2023〕58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或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破坏教学工作秩序,影响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在师生中及在社会面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分为理论教学类(A 类)、实践教学类(B 类)、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类(C 类)、其他教学管理类(D 类)、教学保障类 (E 类)五类。

第四条为实现教学中心地位,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可视情节降低处理级别或免于处理。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教学责任事故被发现、举报后,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开展调查。调查时可要求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填写《安顺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转教务处。

第七条教务处牵头对事故的性质、类别、等级作出认定,并提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

第八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构成教学责任事故的,由教师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

第九条教师工作处将学校处理意见送达教师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行政人员同步送达所在部门)。

第三章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奖励性绩效1500 元,当年不得评优;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在全校进行 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奖励性绩效 3000 元,当年不得评优;一级 教学责任事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 号)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下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上一级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及相关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执行学校处理意见。

第四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通过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十五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后,会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进行复议,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后,做出复议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所有任课教师(专任教师、行政兼课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活动,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安学院发〔2023〕5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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