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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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版)

2015.7.24

第一章   

一、为提高我院艺术实践能力与科研创作水平,根据艺术教育特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艺术学院在编教师及在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发表的论文、作品及其他成果,署名艺术学院可以奖励一半,不署名的不予奖励;艺术学院在编教师中非专业教师署名艺术学院全额奖励,不署名的奖励一半。

三、本办法中“科研”一词是指对有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其成果形式主要为学术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研究报告、作品及演出获奖等,教学含教改论文、教学获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项目等。

四、相同题目、内容获奖和发表者,以最高奖励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科研成果认定问题,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并结合艺术教育特点,由院党政联席会商定。

第二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科研成果奖励内容与标准如下:

项目

等级

奖励金额

论文

及作品

国际性专业学术刊物

2000

中文核心期刊

1000

双核期刊

1500

省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500

 

著作

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

3000

学术专著(省级出版社)

3000

学术性编著、译著、工具书

 2000

教育部统编教材

 3000

教育部推荐教材、省统编教材

 2000

一般教材

1000

课题

国家级课题(规划办)结题

3000

省级课题(规划办)结题

2000

省教育厅结题

1000

校级及自筹厅级课题结题

500  

七、发表在省级期刊美术作品及音乐作品,每期刊奖励一件,音乐美术专业核心期刊按实际发表数量奖励,其他核心最高奖励两件,年度内均不重复奖励同一期刊。

八、学术专著分两类,理论性著作,要求文字在10万以上方可给与奖励;画册或音乐作品集,参照职称评定标准进行审定后给以奖励,编著奖励。

九、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大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学术重点期刊按目前教育部核定的期刊执行。

第三章  教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级政府颁发的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获奖,按一、二、三、优秀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获省级(含厅级)科研成果奖(含论文奖)、教学成果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目录如下(暂定):

 

 

 

获奖级别

名称

主办单位

国家级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

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教育部

全国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文化部

其它科研成果奖

中央直属部级单位

省级、厅级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贵州省社科联

贵州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

贵州省教育厅

其它科研成果奖

贵州省政府、省委、省政府直属厅级单位及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创作表演项目成果奖励

十一、对美术创作、书法、摄影、音乐表演等成果获得国家政府级别的全国性展览、比赛一般国家级展览(中国美协、音协、书协、摄协及其他学会等国家级展览、演出以及中国文联、文化部、宣传部、教育部组织的展览,比赛123等奖者及优秀奖,按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作品入选,奖励800元,国家教育部下属教育厅、教育司等下属单位只能认定为省级。全国性重大展览或演出(全国美展、金钟奖、全国性青歌赛)一等奖4万、二等奖3万、三等奖2万、优秀奖一万、入选5000元奖励,其他有突出影响的展览或赛事,奖励额度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给予奖励。

十二、在省级美协、书协、音协、摄协、文化厅、宣传部、教育厅及学会等(全省范围举办)各类省级参展、比赛获奖者,按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按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给予奖励,若作品入选,奖励500元。

十三、我院教师个人举办或联合举办校级以上展览或演出,总数美术50件以上优秀作品或音乐10首以上歌曲给予奖励校级3000元,市级5000元,省级10000元,以主办单位为认定标准。

十四、指导在校学生获奖,国家级获奖,按人次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省级获奖,按人次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奖励。教师指导学生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场演出或个人展,校级的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2000

十五|、教师获教师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精品课程等教学改革项目,获国家级奖励3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

十六、学生获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

第五章   

十七、凡有科研创作、表演成果的教师,须进行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登记,在此基础上对照本文规定,再提出个人奖励申报。以论著申报的,需提供一本样书;以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以创作表演奖申报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每学年为一个申报周期,个人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报。

 十八、我院专兼职教师每人每年必须有一件艺术作品省级发表、省级参展、省级演出或一篇论文发表(参展、演出含外省),在此基础上,发表和获奖的论文、作品及其他成果才给予奖励。

      十九、增刊、作品集入选、书籍采用的作品或插图、标志设计等不予奖励。

      二十、同一期刊,一年发表一次给予奖励,多发不予奖励。

      二十一、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二十二、奖励经费由学院返给艺术学院25%的二级经费中开支。

二十三、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41日开始执行。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相关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给予奖励,未完成,不予奖励。

二、完成毕业论文指导、毕业创作、毕业演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工作。对未完成规定,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奖励。

三、有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的不予奖励。

四、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无故缺旷一次,不予奖励。

五、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奖励。

六、通报批评达2次者,不予奖励。

注、申报科研奖励时做好登记记录:填好登记表,老师自己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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