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版)
2015.7.24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我院艺术实践能力与科研创作水平,根据艺术教育特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范围为艺术学院在编教师及在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发表的论文、作品及其他成果,署名艺术学院可以奖励一半,不署名的不予奖励;艺术学院在编教师中非专业教师署名艺术学院全额奖励,不署名的奖励一半。
三、本办法中“科研”一词是指对有关学科的理论研究,其成果形式主要为学术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研究报告、作品及演出获奖等,教学含教改论文、教学获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项目等。
四、相同题目、内容获奖和发表者,以最高奖励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科研成果认定问题,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并结合艺术教育特点,由院党政联席会商定。
第二章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科研成果奖励内容与标准如下:
项目 |
等级 |
奖励金额 |
论文 及作品 |
国际性专业学术刊物 |
2000元 |
中文核心期刊 |
1000元 |
双核期刊 |
1500元 |
省级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
500元 |
著作 |
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 |
3000元 |
学术专著(省级出版社) |
3000元 |
学术性编著、译著、工具书 |
2000元 |
教 材 |
教育部统编教材 |
3000元 |
教育部推荐教材、省统编教材 |
2000元 |
一般教材 |
1000元 |
课题 |
国家级课题(规划办)结题 |
3000元 |
省级课题(规划办)结题 |
2000元 |
省教育厅结题 |
1000元 |
校级及自筹厅级课题结题 |
500元 |
七、发表在省级期刊美术作品及音乐作品,每期刊奖励一件,音乐美术专业核心期刊按实际发表数量奖励,其他核心最高奖励两件,年度内均不重复奖励同一期刊。
八、学术专著分两类,理论性著作,要求文字在10万以上方可给与奖励;画册或音乐作品集,参照职称评定标准进行审定后给以奖励,编著奖励。
九、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大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学术重点期刊按目前教育部核定的期刊执行。
第三章 教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
十、对获得国家级政府颁发的教学、科研优秀成果获奖,按一、二、三、优秀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获省级(含厅级)科研成果奖(含论文奖)、教学成果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目录如下(暂定):
获奖级别 |
名称 |
主办单位 |
国家级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国务院 |
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 |
中共中央宣传部 |
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教育部 |
全国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 |
文化部 |
其它科研成果奖 |
中央直属部级单位 |
省级、厅级 |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贵州省社科联 |
贵州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 |
贵州省教育厅 |
贵州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 |
贵州省教育厅 |
其它科研成果奖 |
贵州省政府、省委、省政府直属厅级单位及文化主管部门 |
第四章 创作表演项目成果奖励
十一、对美术创作、书法、摄影、音乐表演等成果获得国家政府级别的全国性展览、比赛,一般国家级展览(中国美协、音协、书协、摄协及其他学会等国家级展览、演出以及中国文联、文化部、宣传部、教育部组织的展览,比赛1、2、3等奖者及优秀奖,按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作品入选,奖励800元,国家教育部下属教育厅、教育司等下属单位只能认定为省级。全国性重大展览或演出(全国美展、金钟奖、全国性青歌赛)一等奖4万、二等奖3万、三等奖2万、优秀奖一万、入选5000元奖励,其他有突出影响的展览或赛事,奖励额度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给予奖励。
十二、在省级美协、书协、音协、摄协、文化厅、宣传部、教育厅及学会等(全省范围举办)各类省级参展、比赛获奖者,按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按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给予奖励,若作品入选,奖励500元。
十三、我院教师个人举办或联合举办校级以上展览或演出,总数美术50件以上优秀作品或音乐10首以上歌曲给予奖励校级3000元,市级5000元,省级10000元,以主办单位为认定标准。
十四、指导在校学生获奖,国家级获奖,按人次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省级获奖,按人次一、二、三、优秀等次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奖励。教师指导学生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场演出或个人展,校级的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2000元
十五|、教师获教师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精品课程等教学改革项目,获国家级奖励3000元,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
十六、学生获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奖励2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
第五章 其 它
十七、凡有科研创作、表演成果的教师,须进行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登记,在此基础上对照本文规定,再提出个人奖励申报。以论著申报的,需提供一本样书;以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以创作表演奖申报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每学年为一个申报周期,个人未按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报。
十八、我院专兼职教师每人每年必须有一件艺术作品省级发表、省级参展、省级演出或一篇论文发表(参展、演出含外省),在此基础上,发表和获奖的论文、作品及其他成果才给予奖励。
十九、增刊、作品集入选、书籍采用的作品或插图、标志设计等不予奖励。
二十、同一期刊,一年发表一次给予奖励,多发不予奖励。
二十一、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二十二、奖励经费由学院返给艺术学院25%的二级经费中开支。
二十三、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相关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给予奖励,未完成,不予奖励。
二、完成毕业论文指导、毕业创作、毕业演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工作。对未完成规定,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奖励。
三、有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的不予奖励。
四、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无故缺旷一次,不予奖励。
五、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安排的,不予奖励。
六、通报批评达2次者,不予奖励。
注、申报科研奖励时做好登记记录:填好登记表,老师自己签名认可。